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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服务

发布时间:2024-09-15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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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服务

代办在港新设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服务

 

 一、中资企业在香港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应向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

 二、办理报到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原件,内容填写完整、详实,并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新设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复印件;

  (四)新设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复印件。

  注意:以上四份资料除第(一)项需原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之外,其余三份只需复印件无需盖章或公证。

三、中央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境内集团(总部);地方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港设立企业应将回执联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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